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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表决通过,即日起施行──
细化分级管理保护 深入推进绿色生态屏障建设
稿源:天津日报 发布日期:2020-09-26 09:43:00 分享到:
 
 

  9月25日上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市委总体部署,在全市人民共同努力下,经过三年多的规划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已初步呈现‘大水、大绿、成林、成片’的特色风貌,绿色生态屏障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亟须加强和规范,依法保护初步形成的建设成果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市人大城建环保委主任委员严定中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规定》的制定与施行,对保护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制度安排,为东方体育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规定》共30条,从确定管理基本原则、强化市和相关区政府及部门职责、明确管控地区分级管理要求、严格保护绿地、湿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完善管控地区管理机制和监管平台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 分级管理

  细化各级管理要求

  重点规范一级管控

  “《规定》衔接东方体育2018年5月作出的《关于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明确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按照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三级管控区实行分级管理,并细化了对各级管控区的管理要求。”东方体育法工委副主任王洋介绍说,一级管控区主要包括生态廊道地区和田园生态地区,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关系到城市生态安全保障。为此,《规定》重点规范了一级管控区的保护和管理:

  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应当统筹生态廊道、农田、林地、湿地、河道等空间布局,加强生态系统治理和保护;

  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除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及配套设施;交通、能源、水利和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工程及设施;应急抢险救灾设施;符合管控要求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服务设施、生态旅游及配套设施等5类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

  加强对林地、湿地等生态保护区域人员进出、车辆通行的组织引导。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禁止机动车通行,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干扰;

  从事旅游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损害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擅自张贴喷涂广告、擅自摆摊设点经营、随地乱扔垃圾、乱刻乱画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关键词 法定职责

  属地化管理与

  部门履职相结合

  为压实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职责,《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推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工作;

  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宁河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规划的组织实施,做好所辖区域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相关区规划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相关管理工作。

  关键词 绿化养护

  严格保护绿地、

  湿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规定》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绿化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养护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绿化养护管理责任;

  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湿地实行优先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发挥湿地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

  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禁止在管控地区内从事盗伐、滥伐林木,毁坏植被,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擅自放牧、捕捞、放生等破坏生态功能的活动。

  关键词 监管平台

  数据资源整合

  信息共享动态监测

  绿色生态屏障跨越多区、涉及多部门,为了形成管理合力,《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商通报、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协同机制,共同做好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工作。

  为发挥综合监管平台作用,《规定》明确建立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综合监管平台,实现数据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建设、保护、管理提供支撑;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对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建设、保护、利用等活动的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

  此外,《规定》还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的建设、保护等活动。

  关键词 法律责任

  从严设定处罚

  发挥刚性约束

  为增强法规的刚性约束,维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文明建设成果,《规定》明确了禁止性规定,对破坏绿色生态屏障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规定》明确,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损害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和相关区城市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处基准价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擅自张贴、喷涂广告,或者乱刻乱画的,由市和相关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绿色生态屏障一级管控区内擅自摆摊、设点经营的,由市和相关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盗伐林木的,由市和相关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十倍的罚款;

  《规定》还明确,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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